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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十个禁止”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采取“十个禁止”的防控措施,现公告如下:

1.禁止违反封闭式管理规定。即日起全区所有村、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上街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外出。

2.禁止组织、承办、参加聚集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会、打牌等娱乐以及各类民俗活动等)。

3.禁止瞒报、谎报、迟报2020120日之后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或与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人员有接触的人员信息。

4.禁止聚众闹事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妨碍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

5.禁止已实施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外出。

6.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入公共场所。

7.禁止收留或出租房屋给在疫情防控期间从湖北、温州地区来榕人员(已解除医学观察的除外)。

8.禁止企业、工地、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擅自提前复工或恢复营业。

9.禁止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10.禁止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对违反上述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防控措施的人员及事件首次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300/次。举报电话:1234583445666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止。

 

 

 

仓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