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的由来
普通话就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这个词早在清末就出现了。1902年,学者吴汝纶去日本考察,就曾提到“普通话”这一名称。1904年,近代女革命家秋瑾曾与留日学生组织了一个“演说联系会”,拟定了一份简章,在这份简章中就出现了“普通话”的名称。1906年,学者朱文熊在《江苏新字母》一书中把汉语分为“国文”(文言文)、“普通话”和“俗语”(方言)。他不仅提出了“普通话”的名称,而且明确地给“普通话”下了定义:“各省通行之话”。上世纪三十年代瞿秋白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一文中提出,“文学革命的任务,决不止于创造出一些新式的诗歌小说和戏剧,它应当替中国建立现代的普通话的文腔。”
“普通话”的定义,解放以前的几十年一直是不明确的,也存在不同看法。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汉民族共同语的正式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并同时确定了它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