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介绍
1、成立: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21年2月1日获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来源于吴诗辉。
2、性质: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3、住所: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岭下路25号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4、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师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
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每年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传基金会年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基金会组织架构及负责人
1.法人/理事长:林勤
2.副理事长:何其辉
3.秘书长:余皞
4.监事长:黄硕
5.理事:陈迎春 郑萍
6.监事:魏丽芬 肖磊
三、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资助改善、提高办学条件相关项目;
(二)资助教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
(三)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和助学金;资助优秀教师与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救助贫困学生、贫困教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四、基金会党建工作
(一)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本基金会于2021年6月经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批准成立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支部委员会,林勤同志任支部书记。在本组织内开展党的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党委组织的党建培训和党建活动。
五、基金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a.发起人和捐赠人的自愿捐赠;
b.利息收益
c.其他合法收入
2、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均符合法律法规、章程相关规定,并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3、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4、本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a.资助师大附小教师与学生;
b.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c.本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
5、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6、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7、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各一名。
8、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审计,审计报告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并在慈善中国官网上发布。
六、基金会未来展望
基金会始终以《章程》为依据,宗旨为指导,严格遵循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教学的活动。在各项工作中都十分注重自觉自律,讲究诚信。接受行业监管,主动接受政府、上级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基金会就是要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在探索中成熟;展望新未来,要把“提高师大附小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作为本基金会的最高目标,在基金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尽快促成学校教育教学的奖助工作的实施。相信基金会的发展将会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