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东方美韵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的教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和助学金;资助优秀教师与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救助贫困学生、贫困教师等以及根据捐赠协议规定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符合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的办学宗旨,并充分表达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捐赠协议要求,捐赠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和截留。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根据捐赠协议要求、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项目经费支出。
第五条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捐赠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开办宗旨,所设项目在基金会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
第六条受赠单位遵照捐赠协议规定使捐赠款项发挥最大作用和最高效益。
第七条捐赠项目由秘书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秘书处可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执行。
第七条奖助学金项目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申报。由年段推荐,教务处、德育处及基金会共同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奖助学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评选结果、入选名单、奖励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基金会监事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管理,理事会对立项项目履行监督职责。财务室按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九条由基金会、捐赠者和受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六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